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52********,汉族,文盲,务农,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村**街**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8日两次退回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8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长治市潞州区长青街道角沿村村委会于2019年6月17日向该村种植村民发出关于限期收回角沿集体土地的通知,决定收回属于该村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太行公园以西、工农巷以东范围内的90余亩耕地,拟配合太行公园提档升级建设为角沿农业生态观光园,并依照程序对相关补偿标准进行公示,后又于2019年6月21日至7月19日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种植村民限期交回土地、尽快签订青苗补偿协议。在该处无偿种植有2.75亩地的被告人周某某,本应配合村委会积极交回土地,但其却向村委会提出高于补偿标准数倍的补偿要求,经村委会、街道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进行制止,周某某仍拒不签订青苗补偿协议及交回土地,继续强行占用该2.75亩集体土地,严重影响村委会收回土地工作。
2.在2019年6月至7月角沿村村委会收回该90余亩集体土地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辱骂、拦截村委会工作人员、施工人员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为:2019年6月26日上午,村委会工作人员殷某某向周某某送达收回集体土地通知书后,周某某将该通知书团成纸团砸到殷某某面部,并辱骂殷某某;2019年6月26日中午,村委会所雇清理已收回土地地表附属物的挖掘机司机王某某驾驶面包车离开时,周某某持锄头拦截王某某离开,并用锄头打砸王某某面包车前机盖;2019年7月13日,村委会、街道工作人员对已收回土地集中清理地表附属物时,周某某闯入施工现场并辱骂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施工秩序;2019年7月18日,针对周某某擅自在耕地上硬化地面建房的违法行为,村委会工作人员李某一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向周某某送达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周某某拒不接收并抱住李某一的腿进行谩骂,引起多人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书证;证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任意占用集体土地严重影响村委会工作,情节严重,且辱骂、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广亚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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