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庄**组245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4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南阳市卧龙区潘庄村拟在南阳市卧龙区雪枫西路潘庄路口南侧修建村委新址,村委开会决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方,王某某、罗某某(已判刑)、罗某甲三方参与竞标且报价一致,村委决定三方抓阄决定施工方,后王某某取得了村委新址的建设施工权。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周某某准备施工时,罗某某、徐某某(已判刑)认为王某某在村1组担任会计一职,村组干部不能参与施工建设,且本村组的村民有优先权,遂与其表弟徐某某于2015年10月17日将两辆轿车停在潘庄村委新址工地,阻止王某某一方施工,并自行组织工人施工。2015年10月18日上午,王某某和罗某某在潘庄村委新址工地为工地施工再次发生争执,王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找到张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又纠集王某甲(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熊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徐某某一方纠集的工人等人员在潘庄村委新址门前发生打斗,造成罗某某、方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方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9月2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