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2014年1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文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不满攸县**队对其2012年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携带裁纸刀到攸县**队找当年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进行报复。周某某先持裁纸刀欲对交警易某某行凶,被易某某察觉并及时躲开。后周某某又携带裁纸刀找到交警刘某某,用裁纸刀向刘某某划去,致刘某某后背多处被划伤,辅警文某某见状上前制止,被周某某划伤左大腿,后周某某被周围在场人员控制。
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因不服相关部门对其2012年交通肇事一案的处理,采取过以下行为:2019年6月10日15时许到攸县**队办公室找原办案民警陈某某要说法,并将陈某某的右侧颈部咬伤。2019年6月11日,攸县公安局对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8月9日11时许,周某某到攸县人民法院找法官何某某理论,并在攸县人民法院前坪用双手抓扯何某某的头发致使何某某受伤。2019年8月9日,攸县公安局对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攸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彭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文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发泄自己心中不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鸽
检察官助理:龙成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_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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