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5********,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其前夫王某甲房子被动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为由多次到各级信访部门和国家信访局上访,还以其父亲当过兵为由到退役军人事务部上访,在相关信访部门明确告知其是越级访以及解决途径的情况下,周某某仍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登记。自周某某上访以来,其多次进京上访,基本逢会必访,每次在北京滞留时间较长,且多次恶意、反复登记。经查询,自2018年起周某某共到国家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辽宁省信访局反复登记共计4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登记上访情况明细表、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信访事项已经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越级上访,恶意、反复登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于住所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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