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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路****。曾于2014年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于198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2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的房屋被依法拆迁后,被告人周某某因其提出的不合理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连续进京上访,在2019年4月10日至12月20日间,到国家信访局无理上访登记共计13次,在2019年1月24日至12月21日期间,到国家住建部无理上访登记共计4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信访相关材料、信访事项评议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实施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薇薇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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