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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汪某某、熊某某(均另案处理)系被告人周某某的债权人,董某某系被告人周某某的债务人;因被告人周某某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偿还债务,被告人周某某与上述债权人之间就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协商;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董某某三方达成协议,周某某将其对董某某的债权转让给熊某某,由董某某分三年时间向熊某某清偿债务120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与董某某、熊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因被告人周某某称其向熊某某转让债权系被胁迫,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杨某某、汪某某签订1600万元的还款计划及共同向董某某追偿债务的协议。同时,告知董某某之前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应当向自己履行。2018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熊某某、董某某等人就上述债权债务纠纷协商未果,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实施对董某某及其公司的滋事行为。

2018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购买红色油漆后,伙同汪某某至董某某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公司。周某某用该油漆在公司墙壁上喷写“董某某还钱”字样,汪某某则在公司玻璃门上喷写红色叉叉;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及杨某某家属等人携带追债横幅至上述地点,要求董某某偿还债务。为向董某某履行债务施加压力,参与人员采取翻找公司货物快递单,查询客户信息进行威胁的方式滋扰公司正常经营,在翻找过程中,部分参与人员和公司员工之间发生争执,拉扯;

2018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得知董某某正在其杭州公司后,汪某某与周某某驾驶杨某某提供的车辆至杭州,并通过威胁、围堵、跟随、追逐等方式逼迫董某某向周某某偿还债务。

2018年年初至3月,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杨某某三人通过周某某手机向董某某手机发送威胁短信,逼迫董某某清偿债务。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短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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