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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11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镇潼**组**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途径本市普陀区**路**号某某酒店,发现与其有钱款纠纷的被害人胡某某的车辆停放在门口,遂致电胡某某,要求胡下楼见面。胡某某下楼后即遭到章某某等人的无故殴打,被告人周某某见状也一同上前殴打,上述人员将胡某某及前来劝架的邹某某一同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外伤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邹某某外伤致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其在某某酒店房间内接到周某某的电话,称让其下楼谈谈,其下楼后即被周某某一方的瘦子(经辨认为章某某)打了一耳光,后对方多人上来殴打其,其朋友邹某某劝架时也被打伤的事实。

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天凌晨,胡某某接到电话说有人叫他下楼,其便陪同胡下楼。下楼后,对方一男子(经辨认为章某某)突然上前殴打胡某某,然后对方三人就一同殴打胡某某,其上前劝架,也被对方殴打的事实。

3.调取证据清单、某某酒店门口的视频监控,证明案发当天凌晨,胡某某、邹某某被殴打的经过。

4.验伤通知书、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5.谅解书、转账截图,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6.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酒后和朋友章某某等人一同将胡某某和邹某某打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蕾

检察官助理 彭燕

2020年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材料四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值班律师:何文彬,联系方式:137****5668。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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