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1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5********,大专文化,在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11年5月10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与女友吵架,出于泄愤,采用脚踹的方式将停靠在本区**路**弄**小区**号门口的七辆车踢坏。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沪******)右后尾灯更换;被害人许某某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沪******)行李箱盖整形喷漆;被害人陈某乙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沪******)发动机盖、右后车门整形并喷漆;被害人吴某某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沪*****学)后标、行李箱盖贴纸更换,行李箱盖整形喷漆;被害人李某某的江淮牌小型轿车(沪******)左后车门整形喷漆;被害人文某某的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沪******)行李箱盖整形喷漆;被害人沈某某的别克小型轿车(沪******)后标(上海通用)、后标(EXCELLE)更换,行李箱盖整形喷漆,上述七辆汽车共计物损人民币6,658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许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文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停放的车辆于上述时间、地点被损的事实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将上述受损的七辆轿车及受损照片予以调取进行估价鉴定,并发还给被害人。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作案经过。
4、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七辆涉案车辆共计物损价值人民币6,658元。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并对涉案地点作了辨认。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场所为泄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晓勇
检察官助理:方祎云
2020年5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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