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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被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朋友在石林县**KTV**号包房内喝酒,醉酒后将KTV**包间里液晶电视机大屏幕及无线话筒砸坏,将KTV二楼楼梯口处的消防栓茶镜玻璃打坏,之后对妻子王某丁及劝架的路人进行殴打,经价格认定,石林县**KTV此次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5275元。案发后,周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2015)泸泸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款收据;(4)价格认定协助书、石发改价认字【2020】1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石某某、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KTV视频(光碟)、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6.其他:(1)受立案文书;(2)抓获经过;(3)情况说明;(4)在逃人员登记表;(5)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莉

检察官助理:陈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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