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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陈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甲,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周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马塘镇沙庄村、尊三村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拦截、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于2017年12月25日中午,因周某乙家人去世未委托其,而是委托被害人葛某某提供丧葬服务,在如东县**镇**村陈某乙家门口,与葛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击打葛某某胸部。

2.被告人周某甲于2018年11月的一天下午,驾驶挖机在如东县马塘镇尊三村村部后面的水泥路施工时,遇被害人孙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正常通行,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击打孙某某头部。

3.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9月15日下午,以被害人宋某某家出脚路在其家责任田上为由,将挖机停放在出脚路上,导致宋某某家无法正常通行。民警处警过程中明确告知周某甲需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4.被告人周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9月19日、10月12日,将2个用于存放骨灰的水泥棺材盒摆放在被害人宋某某家出脚路上,导致宋某某家无法正常通行。

5.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下午,以被害人宋某某家人将其摆放于宋某某家出脚路上的稻草推至其责任田压坏油菜为由,驾驶收割机将宋某某家的水稻、油菜、树木压坏,并将收割机停放在出脚路上,导致宋某某家无法正常通行。后周某甲于2019年11月3日将收割机驶离,又将蓝色粮仓摆放在出脚路上,导致宋某某家无法正常通行。

6.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晚上,因被害人冯某某让钱某某劝说其收敛,在如东县马塘镇尊三村钱某某家后面的水泥路,与冯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击打冯某某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沙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拦截、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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