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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案发时周某某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为贪图好玩,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晚、5月26日晚两次到本市**镇**村**大道路段任意将被害人孙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约十七辆汽车刮花损坏。

2019年5月27日晚,周某某再次去到**大道**快递门前路段,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李某甲、岑某某、李某乙、丁某某等人停放在该路段的约二十三辆小车车身分别刮花(车主自报损失合计约3800元以上),后周被李某甲等人当场抓获,缴获作案折叠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折叠刀等作案工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残疾人证、受损车辆信息、受损车辆照片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岑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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