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龙某某、潘某某、江某某(后三人已判刑)等人,借醉酒生非,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街麻将馆,使用木凳脚、摩托车头盔、扫把等工具,随意殴打黄某甲、郑某某、黄某乙,致使郑某某、黄某乙受伤。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漠视国家法律,结伙任意损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彩霞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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