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小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8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睢宁县人民政府拆迁组织对被告人周某某位于睢宁县城**社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后被告人周某某以对拆迁赔偿方案不合理、拆迁过程中物品丢失、被毁损等为由,先后多次至国家、省、市、县等部门信访,并同时在被拆迁地块上搭建简易棚继续居住。后睢宁县人民政府将拆迁地块交付于徐州**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小区,在清理地面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以辱骂、喝农药等方式寻衅滋事,阻止**小区项目部工作人员施工,并扬言不给钱就拒绝搬离。后**小区项目部负责人陈某某被逼无奈,给予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币13000元,周某某搬离施工现场。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补贴协议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广栋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先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255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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