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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09年10月14日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曹某某、乜某甲、乜某乙(均已判决)在黄骅市**村**饭店**包间内吃饭,几人在包间内把啤酒瓶子碰落在地,后饭店服务员进入包间内,劝说无果。周某某、乜某甲、乜某乙、曹某某辱骂服务员,后饭店老板马某某来劝说,乜某甲、乜某乙、曹某某、周某某又和马某发生争执,随后乜某甲、乜某乙、曹九龙、周某某对马某某进行殴打。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乜某乙、乜某甲、曹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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