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周某甲(外号“黄毛”),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乡**村**组,现住云梦县**街**栋**楼。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7年11月,吴某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周某甲、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尚某甲、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设赌场作案多起。吴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甲、罗某甲等人实施寻衅滋事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周某甲参与作案3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吴某某伙同尚某甲、梁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到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水岸星城小区门口的**会所9999房间、水岸星城小区11栋顶楼一房屋、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309附近一民房内、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赵河村梁家小院附近一民房等地开设赌场,邀约姚某某、柳某某、胡某甲、杨某甲、聂某某、杨某乙、高某某等数十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起注300元至2000元,上不封顶。其中,尚某甲、梁某某等人负责开设赌场,同时当“皇帝”摇骰子,吴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甲、罗某甲等人负责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获利,以每贷出1万元收取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利息和“月息一角,天息一分”等方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吴某某及被告人周某甲、罗某甲等人共向参赌人员胡某甲、杨某甲分别提供赌资33万元、1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书、安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柳某某、胡某甲、杨某甲、聂某某、严某某、杨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胡某甲向吴某某借高利贷用于承包工程及到吴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参赌,因胡某甲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吴某某遂指使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向胡某甲逼债。2017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东菜香餐馆找到胡某甲逼其偿还高利贷,持桌椅等物将胡某甲打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胡某甲此次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杨某甲到吴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参赌,向吴某某借高利贷160万元,吴某某以月息一角(即1万元每月1000元利息)收取高额利息。2017年1月,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到杨某甲家门口闹事,逼其偿还高利贷。2017年7月,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到杨某甲的安陆市**实业有限公司,以堵门、闹事的方式要挟杨某甲偿还欠债,致使杨某甲躲至外地11个月,不敢回安陆,严重影响安陆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行。
3、2017年11月27日10时许,吴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甲、某某甲、辛某某、万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涢水路**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周某乙欠金某某的借款为由,找周某乙索要欠款,双方发生口角,后吴某某、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将周某乙及该公司**队长罗某乙二人打伤, 严重影响安陆市**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安陆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安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被害人胡某甲、杨某甲、周某乙、罗某乙的陈述;4、证人朱某某、曾某某、黄某乙、李某某、胡某乙、罗某丙、某某甲、辛某某、万某某、金某某的证言;5、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受柳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在该犯罪集团外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2015年初的一天晚上,柳某某为向段某某逼要高利贷,伙同被告人周某甲、熊某某等人持钢叉前往段某某母亲胡某丙家中对家中物品肆意进行打砸、毁坏,致使胡某丙与其丈夫陈某甲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被迫搬离居住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乙、某某乙、胡某丙的证言;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受人纠集,参与开设赌场,同时多次采取随意殴打、威胁、恐吓、滋扰、任意毁损财物等手段追讨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甲与吴某某、罗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犯罪活动。被告人周某甲系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娟
检察官助理:陈志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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