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癫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因无聊,便骑摩托车来到安平镇好声音KTV,其先走到好声音KTV前台,服务员见周某甲酒醉后举止失常,便没有搭理他。过了一会,周某甲再次走到好声音KTV,其借着酒劲说“我找我老婆,找到她就砍死她”。并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杀猪刀,打开包厢门逐个包厢查看,周某甲逞凶后,又径自打开好声音KTV另一个未开的包厢,在里面睡觉。之后,周某甲被派出所出警人员及KTV服务人员劝离现场。
2019年4月2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酗酒后骑摩托车载着两个儿子到安仁县**镇安仁三中校园内玩耍。当时正值安仁三中课后休息时间,周某甲看到有三名女学生坐在操场上聊天,于是周某甲便走到三人跟前主动攀谈,从而得知该三名女学生是三中381班的。18时许,三名学生回教室上晚自习,周某甲因为无聊便行至四楼381班教室,对在场的学生及班主任称要到教室里为学生们上课。这时,安仁三中381班班主任张某丙、教师陈某乙及年级主任侯某某、门卫周某乙等人纷纷赶过来劝阻周某甲的滋事行为。周某甲借着酒劲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叫其儿子从楼下的摩托车内拿来了日常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周某甲拿着杀猪刀对陈某乙等人挥舞,并说“谁拦就砍谁”,随后,周某甲拿着杀猪刀进入381班教室,他将刀放在讲台上,本人则站在讲台上给教室里的学生们“讲课”,为防止发生意外,门卫周某乙始终站在周某甲身旁,并试图将周某甲推出教室外,周某甲则对周某乙说“不要吵了,不然我钻死你”。因害怕周某甲做出过激行为,在场的学生及教师、职工只有耐心的听周某甲在381班教室内‘讲课’。过了一会,周某甲打电话给何某某,称其“在三中打架,带了刀”,何某某马上赶到三中381班教室,在讲台上将周某甲的杀猪刀收起来(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将周某甲带到教学楼一楼。
被告人周某甲下楼后,其认为教师张某乙不该报警,便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双方被劝开后,周某甲更是骑摩托车追上张某乙,称“要撞死你”,他追上张某乙,下车欲殴打张某乙,但是被派出所民警及在场人员及时控制。安平派出所民警及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周某甲用手铐约束后带至安平派出所内接受询问调查,在车上的时候,周某甲继续叫嚣“别放了我,放了我就要把你们杀了”等威胁话语。到派出所后,周某甲将手铐挣开,想对出警民警进行攻击,被再次制服后,周某甲仍不服管教,并威胁称“你们派出所很叼吗,我出来后个个都要搞死你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杀猪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相关证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张某甲、袁某某、周某乙、张某乙、陈某乙、侯某某、唐某某、肖某某、何某某、张某丙、刘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周某丙、陈某丙、周某丁、张某丁、豆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持凶器(杀猪刀)在公共场所闹事,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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