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代表、**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对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退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晚上23时许,张某甲和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隆回县“魅力人间”KTV唱完歌出来准备回去时,张某甲的朋友被害人阳某某想要开车送张某甲回去,张某甲称自己有车不需要送,被害人阳某某就开着车子跟在张某甲的后面,张某甲继续往自己停车的地方走。被告人周某某和另两名男子(身份未查明)就开车跟在后面,当他们走到张某甲的车子旁时,张某甲坐到了自己小车的驾驶室,被害人阳某某就跟着坐到张某甲小车的副驾驶室。这时和被告人周某某一起来的两名男子就走到张某甲副驾驶室旁,叫被害人阳某某下车,阳某某下车后,这两名男子就质问被害人阳某某为何要坐上张某甲的车,其和张某甲是什么关系,被告人周某某随即过来并和这两名男子(身份未查明)动手殴打被害人阳某某,被害人阳某某多次被对方打倒在地。后被害人阳某某被朋友送到隆回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阳某某的脾脏破裂已行脾切除,评定为重伤二级。其左侧5、6、7、8肋骨六处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阳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400888.00元钱,取得被害人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阳某某,并致被害人阳某某的脾脏被切除、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也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田涛
检察官助理:储明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4.被害人: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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