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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6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小蛔虫,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婺城区********。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14年4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26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23日下午,徐某某开着宝马车要进入三江街道保集蓝郡小区南大门,小区保安徐某某、徐某某等人对车辆进行登记时引起徐某某不满,双方发生争执。恰好此时被告人周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称要将一张装修报价单送给徐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在当天下午15时许,开车赶到保集蓝郡小区南大门,对小区保安徐某某、徐某某进行殴打。后在派出所调解下,由周某某赔偿徐某某人民币59500元,赔偿徐某某人民币3500元。

   2、2014年4月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以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洪坞村巡逻队未尽到职责为由,借着酒劲闯入巡逻队办公室,对巡逻队员进行辱骂,并砸了办公室的杯子、电脑显示器等物品和停放在此的巡逻摩托车。后被江南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3、2014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洪坞村周某某家门口,被害人占某某通知周某某父亲周某某开会时,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占某某骑着自行车先行离开,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汽车出门,在东莱路和下马滩街交叉口处碰到被害人占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因占某某骂了自己父亲再次引发争吵,周某某殴打了占某某,致使占某某头部被打破出血。后在派出所调解下由周某某赔偿占某某人民币7000元整。

  42015年2月8日23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丹溪路和义乌街交叉口的兰溪生态大果园买水果,被告人周某某经过水果店看到林某某,就进去以林某某说其坏话为由殴打林某某,致使林某某头部受伤。后经派出所调解,由周某某赔偿林某某人民币10000元整。

    5. 2017年3月16日14时许,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洪坞村,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汽车与被害人詹某某驾驶汽车发生刮擦,两人引起争执,被告人周某某打了詹某某脸部一拳,后在派出所调解下由周某某赔偿詹某某人民币500元。

     6. 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许,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金磐路********,被告人周某某因朋友入股问题对该俱乐部股东进行辱骂。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伤势照片、病历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洛某某、朱某某、丁某某、占某某、占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邵某某、陈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洪某某、占某某、林某某、詹某某、陈某某等人有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破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月倩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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