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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长岭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27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00,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9年5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北山路派出所因寻衅滋事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赵某某家超市,无事生非,随意将超市门玻璃砸坏。

2、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洗浴,随意消费1124元,且拒不付款,影响洗浴正常经营(已行政处罚)。

3、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足疗店,随意消费601元,拒不付款,影响该店的正常经营。

4、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洗浴,多次随意消费达1109元,且拒不付款,影响洗浴正常经营。

5、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春市双阳**镇政府,无事生非,随意将政府玻璃砸坏。

6、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客运南站,先后2次无事生非,随意辱骂,并将该站纸抽机、垃圾桶等物砸坏。

7、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医院,无事生非,随意辱骂,并将医院药房玻璃等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辱骂他人,及强拿硬要,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子良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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