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街**院**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故在本市门头沟区**大街环岛附近,将13个正在使用中的垃圾桶、果皮箱踹倒,造成7个户外烟头垃圾桶、4个果皮箱损毁。同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门头沟区**中学附近被民警查获。经价格评估,被损毁的垃圾桶、果皮箱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465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门头沟区**镇**办人民币4000元,赔偿门头沟区**所人民币1000元,上述两单位均对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派出所自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照片、发票、证明、工作说明、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罗某某、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贺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出警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项萌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