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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村,2020年7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承包的某涵管工地以该工地影响其鱼塘为由,采取滋扰、威胁的方式阻拦现场施工人员施工,并向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索要一万元人民币赔偿,否则不允许工地作业。最后邓某甲购买6条香烟(三条软中华香烟、三条和天下香烟)给周某某,工程才得以顺利施工。经鉴定,六条香烟价值44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470元人民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1月18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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