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2020年7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承包的某涵管工地以该工地影响其鱼塘为由,采取滋扰、威胁的方式阻拦现场施工人员施工,并向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索要一万元人民币赔偿,否则不允许工地作业。最后邓某甲购买6条香烟(三条软中华香烟、三条和天下香烟)给周某某,工程才得以顺利施工。经鉴定,六条香烟价值44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470元人民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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