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9********,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1时许,白某某、史某某、陈某甲、阮某某等人在墨江县联珠镇双胞小镇双胞会馆喝酒,后白某某与在会馆另一卡座喝酒的鲍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和数名男子敬酒时,白某某与鲍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后双方劝阻过程中又发生争执、推搡。在劝阻过程中阮某某被对方男子打,被打后阮某某到会馆另一卡座的被告人周某某和金某某、张某某等人所在的桌子上拿起啤酒瓶,并把酒瓶砸烂在桌子上制止对方。因阮某某砸啤酒瓶,被告人周某某和金某某、张某某与阮某某又发生争执。在会馆喝酒的丁某某看见后上前劝阻又与对方发生争吵。后双方被劝离到会馆门口,白某某、史某某又和鲍某某、胡某某等人在门口发生争执、撕打,阮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打伤头部,双方人员陆续离开会馆后,史某某发现阮某某受伤后,就到双胞会馆附近的汇佳超市旁找对方理论。丁某某因劝阻双方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执,就打电话给孙某某。4月13日00时许,孙某某、陈某乙来到双胞会馆。后鲍某某、金某某、孙某某、陈某乙和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到汇佳超市方向寻找阮某某,在超市门口的斜坡脚上看见阮某某后,被告人周某某和陈某乙、金某某上前殴打阮某某,将阮某某打伤。史某某也被李某乙等人殴打。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白某某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史某某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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