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四组,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洧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持刀闯入后邻周某甲家中,在周某甲家院内持刀追打周某甲妹夫赵某某,在追到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赵某某左手骨折,经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周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被告人周某某无前科证明证实周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提取黑色尖刀一把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刘某某、周某戊、周某己、刘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及李某某家人无矛盾的情况下,持刀进入李某某家中打人并持刀追赶赵某某时,因赵某某摔倒造成手受伤的情况;同时,证实周某某经常去周某己的饭店内闹事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持刀进入其岳母李某某家中打人并持刀追砍赵某某,造成赵某某摔倒且左手腕骨折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因持刀进入李某某家中,并持刀追砍赵某某的过程中,造成赵某某摔倒在地上的情况。5、鉴定意见: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和执法录像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伙持刀进入他人家中以及公安机关处警的有关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故持刀进入他人家中,并持刀追砍他人,造成他人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但其对所定罪名有异议,不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涛
检察员助理:马龙飞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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