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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庄**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因阻止其女性朋友刘某某跳交谊舞未果,迁怒于交谊舞组织者宋某某。为发泄情绪,自2019年9月20日至案发当天,其三次至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宋某某家门口附近等处,通过张贴大字报的方式辱骂宋某某等人。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车第三次来到宋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木棍、斧子破坏窗户玻璃及大门后被宋某某丈夫于某某发现,之后周某某在被追赶过程中持手中斧子及木棍将于某某脸部打伤,致于某某右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头面部皮肤裂伤。之后周某某被闻讯赶来的村民制服,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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