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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小区**号院**单元**室。2006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0年5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和关某某于2018年2月底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处对象,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9月份分手。从2018年10月份开始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对关某某进行拦截、辱骂、恐吓、殴打, 并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不断对关某某进行骚扰。

1、2018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行至平定县**商厦背后**理发店,见关某某在店里做头发就往其身上蹭,被关某某推开后,用左手朝关某某脸部击打,随后被理发店老板张某甲拦住。直至关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周某某才离开。

2、2019年5月15日傍晚,关某某与其朋友杨某某在在平定县**商厦背后**理发店做头发时,被告人周某某进入店内,挥拳朝关某某头部击打,随后被张某甲、杨某某赶出店外。

3、2020年1月1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关某某与其朋友史某某、余某某等人在平定县冠山镇东升**烧烤店内吃饭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店内对服务员说“给我拿把刀”,随后从关某某背后掐住其脖子,并从关某某手中夺过啤酒瓶朝其头部击打,啤酒瓶破碎,致关某某头部和左手手腕处被砸伤;后被告人周某某又挥拳朝关某某头部击打,周围在场人将其拉开,关某某起身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周某某才离开现场。

4、2020年5月16日22时左右,在平定县七一场**公厕背后路边,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与关某某相遇,双方又因以前处对象的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周某某用左手掐住关某某的脖子,将其摁在墙上用脚踹其肚子,并用手中的钥匙串朝关某某脸部击打,致其头面部外伤、面部皮肤裂伤、左耳廓皮肤裂伤、左下胸及左上腹部损伤。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嫌疑人户籍证明、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安全检查笔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办案区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嫌疑人作案工具照片、嫌疑人尿检照片、被害认伤情照片、事情经过、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被害人门诊治疗、住院病历、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余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拦截、辱骂、骚扰、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频资料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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