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中午12时许,外卖送餐员颜某某(已判刑)在本市**路**号**外卖店,因认为自己等候外卖的时间太久,与该店店员李某甲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而怀恨在心,遂纠集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已判刑)等一批老乡到场以泄愤。当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五、六人在纠集下赶到**外卖店内,被告人周某甲、同案人颜某某、周某乙等五、六名男子先后持凳子、扫把棍、保鲜膜卷筒等群殴该店店员被害人李某甲及李某乙(17岁),殴打时间持续约1分30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9月28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周某甲、同案人颜某某、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利琴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2张。
3.被告人周某甲等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57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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