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房,职业**外卖配送员。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电动车送外卖时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对面的**街与**街交汇人行道处,与也是骑电动车送外卖的同事梁某某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互打一拳后相继离开。随后,周某某在微信群内挑衅梁某某,约梁某某到**大厦附近见面,梁某某则叫韦某某一同前往,韦某某又叫刘某某、李某某一起。04月18日凌晨l时许,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先到达福田区**路**宿舍区**栋**楼北侧路段与周某某见面,梁某某随后赶到就与周某某发生争吵,接着双方发生打斗,周某某用在便利店购买的果蔬刨将韦某某身体多处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7日9时05分许,福田区八卦岭派出所民警及辅警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宿舍区**栋**房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将被告人周某某传唤到八卦岭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鉴定,被鉴定人韦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破坏社会秩序,将他人殴打至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川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韦某某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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