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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3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至潮南区陈店供电所找其所长吴某某质问工资待遇问题,因周某某在理论过程中情绪激动,在场同事蔡刘某甲见状劝阻,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持玻璃水壶砸伤蔡刘某甲。经鉴定,被害人蔡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蔡刘某乙、钟某某潘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原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在判决宣告后生效之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撤销缓刑,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湖锋

检察官助理:黄厚荣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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