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锡市7+7餐饮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县,住江苏省扬州市**镇**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其母亲尹某某因生活琐事在常州市新北区**郡**栋楼下吵架,被害人杨某某路过时,被告人周某某让杨某某帮忙报警,被害人杨某某未予理睬,被告人周某某对杨某某进行追逐并称要殴打杨某某,在追逐的过程中拍打杨某某撑的伞,导致杨某某受到惊吓并摔倒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某因受伤导致长期在家休养,无法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病例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运明

(院印)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