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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街**号,住户籍地。2014年6月18 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井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4年7月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井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1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井陉县公安局天长派出所警告;2015年2月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井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1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井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1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井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以崔某某、许某某的化工厂污染其果园及某某村委不履行合同三项内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法院判决后,从2012年底周某某以判决生效未得到执行和耕地被破坏,果园受污染的问题,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并以在全国“两会”等敏感时期去北京上访为要挟,多次向某某镇政府索要钱款累计达人民币1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井陉县公安局调取的周某某到北京上访的相关记录和材料、井陉县公安局调取的历年以来周某某从某某镇政府领取的资金收条、井陉县公安局调取的周某某起诉崔某某、许某某以及某某村委会的民事判决书、周某某前科劣迹证明材料、照片说明、周某某与某某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某某镇政府给周某某钱的入账账目、井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尹某某、陈某某、左某某、何某某、仇某某、贾某甲、贾某乙、张某某、贾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其诉求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下,在信访活动中,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东

检察官助理:杜娴

2020年9月30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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