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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保定**医院院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讯西县******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单元**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保定**医院任院长,2019年4月被医院解聘,被告人周某某认为医院对自己不公,于是在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用事先购买的铁锤将医院门口两扇钢化玻璃门砸坏,又将一楼大厅导诊台北京墙上的**医院的字样砸坏,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又再次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将医院门口两扇钢化玻璃门砸坏,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再次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更大的铁锤,将医院门口两扇钢化玻璃门以及南侧的钢化玻璃窗砸碎,第二天,周某某又用刚从五金店购买的异同红色涂料泼到了医院一楼大厅的导诊台的背景墙上。

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为9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谢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劳动合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借事生非,砸毁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凌霄

  

                              二00十四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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