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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3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后河山老铁厂旁的公路上,因与被害人饶某某发生债务纠纷,与李某甲、李某乙对饶某某进行殴打。

2.2019年4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夜郎广场二排街“****串串”店内无故殴打被害人张某某。

3.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某KTV楼下无故殴打被害人陈某某。

4.2019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建设路“**酒吧”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张某某。

5.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上街村上街公厕处无故殴打被害人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饶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林玉茹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4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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