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为发泄自己多年上访未果的愤怒,驾车至鞍山市**区**路**栋,使用其车内的钢制扳手砸坏**区政府窗户及保安亭玻璃四块、院内停车场停放的一台白色卡罗拉轿车前风挡玻璃一块及前机盖。
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19时10分许,在前往立山区政府泄愤的途中,经过河畔曙光二期5路公交车站点(新风社区)附近时,因疑5路公交车司机秦某某有意阻拦其行驶,遂下车对秦某某进行辱骂,并使用其车内的钢制扳手砸坏该公交车前挡风玻璃一块及侧面玻璃三块。
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区政府窗户及保安亭玻璃四块、卡罗拉轿车前风挡玻璃一块及前机盖、5路公交车前挡风玻璃一块及侧面玻璃三块于2018年8月31日的同一品质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6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代理检察员: 相 石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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