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是用于网络犯罪、诈骗等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将自己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非法出售给他人。2020年5月23日郑某某、王某某、皱某某、岳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受害,被骗资金有473622.08元被转入周某某办理并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周某某户籍证明、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郑某某QQ聊天记录截屏、银行转账明细、强制冻结执行书截图;2.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皱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苏某某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讯问周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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