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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韩某某(另案处理)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305205500********)、中国工商银行卡、两个U盾、一张手机卡供其使用,获得韩某某的报酬人民币600元。周某某提供的尾号为9970的农业银行卡在2019年9月4日至9月26日期间的资金结算总额达300万余元。

2019年9月21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害人徐某某被他人以向“新濠娱乐”平台投资赚钱的方式骗走人民币43740元,该笔费用分多笔转入被告人周某某尾号为9970的农业银行卡内。

2019年9月25日,被害人谢某某被他人以向“新濠娱乐”平台投资赚钱的方式骗走人民币87500元,该笔费用分多笔转入被告人周某某尾号为9970的农业银行卡内。

2019年9月19日至9月23日,被害人谢某某被他人以向“新濠娱乐”平台投资赚钱的方式骗走人民币72000元,该笔费用分多笔转入被告人周某某尾号为9970的农业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周某某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被害人徐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波

检察官助理:宋枭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1页;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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