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6********,侗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黎平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邮寄送达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吴某某收购其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在广东省广州市分别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并以每套银行卡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从中牟利1000元,经核查发现周某某出售的建行卡(卡号:62170033200********)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9677808.79元,出售的中国银行卡62166070000********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329020元,两张卡合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10006828.79元。案发后周某某家属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其中:
1、被害人郑某某于2020年7月份被诈骗的钱款中有60000元人民币流入周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7972账户中被转移。
2、被害人罗某某2020年7月被诈骗的钱款中有有300000元人民币流入周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7972账户中被转移。
3、被害人司某某2020年7月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7000元人民币流入周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7972账户中被转移。
4、被害人倪某某2020年7月被诈骗的钱款中有20000元人民币流入周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7972账户中被转移。
5、被害人胡某某2020年7月被诈骗的钱款中有50000元人民币流入周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7972账户中被转移。
6、被害人陈某某2020年7月被诈骗的钱款中有39000元人民币流入周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7972账户中被转移。
7、被害人鹿某某2020年7月被诈骗的钱款中有50000元人民币流入周某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7972账户中被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永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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