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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2015,汉族,本科学历,铜陵市公安局******大队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铜陵市郊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郊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2003年左右与周某结识。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向负责“7.11”专案组的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某甲打探周某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相关情况。

2020年8月15日晚,铜陵市公安局“7.11”专案组对盛某、吴某某、周某、王某乙等人实施抓捕。当晚王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告知铜陵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行动,欲约被告周某某见面详谈,不久后王某乙即被抓捕。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王某乙未果后,随即电话联系夏某(铜陵市公安局*****队教导员)确认当晚的抓捕行动,周某在旁得知该信息后离开,并于16日早上7时许入住宾馆藏匿。当晚“7.11”专案组未抓捕到周某。

8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先后联系夏某、李某(铜陵市公安局*******队副大队长),得知王某乙已于15日晚被抓获。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周某传递口信给孙某某,让其转告陶某某单独承担开设赌场的事情。8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应周某要求通知何某某,将周某使用过的两部手机销毁。后被告人周某某建议周某更换藏匿地点,并驾车将周某从宾馆送至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藏匿。

8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再次与周某、孔某某(周某妻子)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见面,了解周某涉案情况,并承诺协助处理周某被抓后其子入学择校事宜。8月18日中午11时20分许,周某在北斗星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朱某某、苏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锋

检察官助理:钱艳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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