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仁化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镇**路**号,住广东省仁化县**新城**园**区**单元**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个人经营的仁化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合作销售煤矸石。双方协议由**贸易公司自行提供煤矸石,**公司负责采购高卡煤,混配后销售给仁化县**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为逃避缴纳增值税款,**贸易公司降低提供给**公司煤矸石的价格,**公司则按混配后销售的总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贸易公司作为进项。因**公司虚开了**贸易公司自行提供煤矸石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目显示**贸易公司拖欠**公司500多万元货款。周某某与**贸易公司协商后,通过周某某、杨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及**公司、**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477万元虚假货款的转账流水,计划将公司账目做平,用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
2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个人经营的**公司与宜章县**佳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公司”)只有部分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佳业公司为其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用以抵扣增值税款。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佳业公司共计开具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900731.55元。由于存在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导致**公司账目显示拖欠**佳业公司约1200万元货款。周某某与**佳业公司协商后,决定通过周某某、黄某某等个人银行账户及**公司、**佳业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1200万元虚假货款的转账流水,将公司账目做平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
经广东华税银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公司对**贸易公司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5189758.68元,对应增值税税额为754067.5元;**佳业公司对**公司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9114322.81元,对应增值税税额为1257147.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书证:**公司账户流水明细、增值税发票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司开具及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收支金额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涉案光盘及优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通过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方式,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14304081.49元,对应增值税税额为2011215.47元,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桥
2019年9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涉案光盘1个、优盘1个均随案移送至仁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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