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 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6321211977**,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区,现住平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6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 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6321211975**,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区,现住平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5月21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家属院、**小区**号楼,以营利为目的,购置麻将桌等赌具,招揽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每天抽取400元至800元不等台子费,获利达13万余元。在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期间,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被告人黄某某长期在周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参与赌博,以赌博为业,曾获利达20余万元,后将参赌获利钱款、个人存款及其父亲安葬费共计70余万元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移交黄某某相关线索函、线索移交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银行海东分行银行清单、中国建设银行海东分行银行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侦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孙某某、庞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卢某某、梁某甲、王某甲、马某甲、张某甲、陈某某、陈某某、马某乙、张某乙、韩某某、孔某、王某、周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范某某、张某丙、魏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罗某某、王某丁、张某丁、梁某乙、王某戊、李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光盘2张;
5、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况,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管制1至2年,并处罚金,适用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玲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光盘2张。
3.起诉书2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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