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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绰号“****”,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区,住****街道********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欧某某(已判刑)在吉水县****有限公司的*楼办公室开设以打5元或10元“推精”麻将方式赌博的赌场,每人每局以扑克牌的方式发200或300个子,赌场每局每人“抽水”10或15个子,每个子5或10元,当有人打断局后就在本子上记录本局的输赢情况,然后再重新发扑克牌继续下一局,以此类推的方式进行赌博。符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内负责“抽水”登数、后勤等事情。赌场开设时间有1个月左右,每天“抽水”获利1万余元,共抽头渔利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稂勇智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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