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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33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涂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坐庄销售香港地下六合彩,采取购买平码、特码,每周二、四、六晚上九点半开奖的形式开设赌场。除去涂某某的抽成,周某某三期共计获利6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裴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同案犯涂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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