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庆市迎江区**路**巷**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聘用上分人员刘某某、何某甲以及望风人员何某乙在安庆市大观区华茂1958**区**栋**室利用九台“明星九七”游戏机开设赌场。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安庆市公安局菱湖派出所民警到该室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周某某、刘某某、何某乙以及参赌人员张某某等三人(该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扣押九台“明星九七” 游戏机。经查,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共计29645元。
2019年12月3日,安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根据规定认定本案查获的九台便携式“明星九七”单人机为九台赌博机。
2020年5月19日,周某某的亲属退缴了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聘用工作人员、利用九台“明星九七”赌博机开设赌博机房,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96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太琴
检察官助理:张志朋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涉案赃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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