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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镇**路**号**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同汪某某(已判决)在徽州区玉虹花园汪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以打50元、100元“下岗麻将”方式赌博,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共同邀集参赌人员并在参赌人员不够时“凑角”,汪某某在赌场内以每两、三小时收取200元、300元的方式“抽水”,并约定获利两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全部退出其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桌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治宏

                               检察官助理:汪励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黄山市徽州区**镇**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1702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赃款10000元,物证麻将桌存放于徽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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