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组,现住地**。因吸食毒品行为,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2018年1月30日被湖南省临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不予收押),期间因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于2019年10月30日期满释放,当日再次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租用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附近的一个小屋开设电游赌博室,摆放了两台捕鱼机(经常德市公安局鉴定,每台8个机位,共16个机位,都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可同时供16个人单独操作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12月19日,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对该电游赌博室进行查处,现场收缴赌资2850元。案发后,周某某上缴非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陈学东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光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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