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周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23日16时许,樊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驾车载被告人周某甲、冷某甲(另案处理)、冷某乙(已作行政处罚)来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内参与赌博。赌至17时许,冷某甲、周某甲开始合伙做庄(利用“童子九”牌设赌),周某甲先出资人民币2000元,周某甲负责发牌,冷某甲负责摇骰子及支付赌资。该赌摊规定每盘赌注为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现金结算。当天18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冷某甲并扣押到赌具“牌九”1副、赌资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牌九”1副、赌资人民币4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自述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樊某某、冷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人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2019年8月30日和2019年8月31日的晚上23时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阿某某”(在逃,身份不详)、林某某(在逃)在汕头市澄海区**镇一菜地中的房子里利用赌具“筒子”麻将牌开设赌场,以每晚人民币200元雇佣陈某某、冷某丙(后2人均另案处理)到赌场凑热闹。该赌场每局下注人数约十人,每人每盘赌注为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赌场从抽水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自述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 2、被告人周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冷某丙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
三、2019年9月1日和2019年9月2日的晚上23时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阿某某”(在逃,身份不详)、林某某(在逃)在余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汕头市澄海区**附近的一瓦棚房里利用赌具“筒子”麻将牌开设赌场。该赌场每晚向余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七百元,并以每晚人民币200元雇佣胡某甲、楚某某(2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开车载参赌人员到赌场参与赌博,以每晚人民币100元雇佣陈某某、冷某丙、胡某乙,兰某某(4人均另案处理)到赌场凑热闹。该赌场每局下注人数约十人,每人每盘赌注为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赌场从抽水中获利。2019年9月3日凌晨, 此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余某某、胡某甲、楚某某、陈某某、冷某丙、胡某乙、兰某某、周某乙及参赌人员江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并扣押到赌资人民币1200元。2019年12月25日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资人民币12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自述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江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冷某丁、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人周某乙、余某某、楚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兰某某、陈某某、冷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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