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位于雷州市西湖二横路的小卖部里,通过电脑利用互联网非法出售彩票,时至2020年4月21日许,周某某在小卖部销售私彩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1部手提电脑,1台打印机和1200元赌资。从其投注的网站截图显示周某某销售私彩彩票总额为27453元(20025-20027期),赚到回水为949.033元(20025-20026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提电脑1部、打印机1台,赌资1200元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陈银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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