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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6********,汉族,初中,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住浙江省**县**乡**村**号。2018 年6 月1 日因故意损坏财物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 年8月2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再次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仙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仙居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 年7、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朱某某、周某(均已判决)在本县**乡、**镇等野外场地开设赌场,招揽人员以“三十二张”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方式为从庄家“油钱” 500元或1000 元以及庄家赢钱的6%。被告人周某某占股35%,周某占股30%、朱某某占股35%。赌场陆续开设一个星期左右,共计抽头获利6000元许,其中周某分得2000 元,余款未分赃 。

2、2020年1月5日、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仙居县步路乡下包村等野外场地开设赌场,招揽人员以“三十二张”方式聚众赌博,并在赌场内抽头获利。向参赌人员庄家孔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等人抽头获利5000元以上。

2019年8月12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仙居县发展一路125号附近传唤被告人周某某。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向城关派出所投案。2020年5月25日9时许,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人口信息与照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吴某某、余某某、吴某、王某某、周某乙、赵某某、郑某某、孔某某、王某丙、马某某、丁某某、孙某某、谢某某、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潘某某、蒋某乙、叶某某、俞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朱某某、周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林某某、孔某某、王某某、王某乙、马某某、朱某某、周某、余某某、周某丙、赵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水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野外场地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在野外场地开设赌场、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丁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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