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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402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株良镇****超市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南城县株良镇**村**超市旁的出租屋内以及株良一中后面吴某甲家中,多次组织尧某某、吴某乙、吴某丙、付某某、邱某某等二十余人利用136 张麻将牌,以打南城麻将买码及翻马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周某某从中收取红钱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时间组织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活动,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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