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号**楼,摆放9台翻牌机用于开设赌场,直至2020年4月1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了翻牌机9台,参赌人员罗某某、谢某某以及赌场工作人员王某某。经峨眉山市公安局认定,现场查获的9台翻牌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经查证,该赌场经营期间盈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2020年3月18日9时至3月19日9时盈利12355元。
2020年4月14日,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9月28日,周某某主动上交赌场部分盈利收入人民币1万元。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设置赌博机9台,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丹凤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8130****。
2.本案案件材料(含光盘5)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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