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80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张店乡,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楼西户, 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建立微信群,组织周某甲、王某某等共计47个微信号到其代理的“闲逸麻将APP”亲友圈内,以“斗地主”、“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周某某向群友发送软件下载链接,解释赌博规则,通过微信转账为群友账号上下分并进行赌资结算,该软件赌博每一大局包含八小局,每一大局结束后,系统会扣取最大赢家6分作为房费,房费就是周某某的抽头渔利。自2020年2月至4月,该群内参赌资金共计84670元,周某某获得抽头渔利共计1764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16时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账册、抽头渔利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林某某、马某某、周某甲、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晓燕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